29岁时被以贪污罪有期徒刑三年的刘志放,在70岁时取得了无罪。该案发生于1975年,1978年刘志发被有期徒刑,1979年该裁决被撤消,2020年3月法院立案重审。重审期间,检方明确提出撤诉。
3月10日,江西萍乡市莲花县法院对这起再次发生在1975年的贪腐犯罪案件发布命令裁决:呈请莲花检察院以“犯罪事实并非刘志放所为”为由退回控告。新华新闻()从刘志放辩护人刘飞律师处得知,这是一场长达40年的诉讼马拉松,被告人刘志放四十余年仍然没退出对自己无罪的执着。
据莲花法院刑事裁定书,刘志发生于1949年,网卓新闻网,原任莲花县革委会计。1975年4月12日被莲花县公安局拘押,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,1978年4月12日获释。
原控告机关江西省莲花县公安局指控刘志发犯贪污罪,于1975年11月28日,向莲花县法院控告。经审理后,莲花法院于1978年1月3日做出裁决,以贪污罪被判刘志放有期徒刑三年。刘志放上告裁决。
江西省吉安地区中院(录:莲花县1979年科吉安地区,1992年8月11日划入萍乡市首府)于1979年10月3日裁决,原审确认系由被告人刘志发作案的无罪,裁决撤销原判,传回更加判(即重审)。莲花法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重审,并依法构成合议庭展开审理,同时通报莲花县人民检察院参与诉讼遵守审理职责。在审理过程中,莲花县检察院于2020年3月4日以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刘志放所为为由,明确提出退回控告。
莲花县法院指出,该撤诉合乎法律规定,欲获准莲花县检察院退回控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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